李先生患有終末期腎病,他隱瞞病情投保,兩年后,他以確診尿毒癥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金。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瞞病欺詐,不同意賠償。
李先生起訴稱,2009年12月,他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關愛專家定期重疾個人疾病保險。合同約定:保額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年,每年交保費1020元;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傷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發生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會給付20萬元保險金。李先生說,合同簽訂后,他每年如期交納保費,兩年后,自己被確診患上尿毒癥,屬于重大疾病,結果遭保險公司拒賠。
李先生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隱瞞患病事實,違反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屬惡意投保,是妄圖騙保的欺詐行為,所以不能得到理賠。保險公司代理人說,投保時,公司詢問李先生,過去十年內是否住院檢查或治療、過去一年內是否有醫院門診檢查、是否有身體異常不適狀況等問題,結果李先生在問卷上都選否。而公司調查發現,李先生在投保前住過四次院,且已經被確診為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即使李先生隱瞞病情,如今也該獲得理賠。李先生律師認為,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新保險法允許投保人隱瞞病情,如果保險公司兩年內不核查,發現不了,就應該賠償。
隨后,為李先生辦理保險的孫女士也作為證人出庭。我知道李先生患腎病,但具體什么情況不了解。聽孫女士這么說,保險公司代理人問道:你明知他有腎病投保,為什么還給他辦保險?孫女士回答說:我告訴他,保險法有規定,兩年內不能理賠,但兩年后就可以理賠。
保險公司代理人認為,孫女士是其他保險公司職員,只是代理推銷本公司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中提到傭金,所以孫女士和李先生有利益關系,其證言不應該被采信。而且,孫女士明知投保人患病,還為其辦理保險業務,這種行為是不公正的,不應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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