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險>保險資訊>行業動態

過了寬限期沒交費有怎樣的后果?過了寬限期沒交費的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壽保險,繳費期限較長,多以十年或二十年繳費為主。在漫長的繳費期中,可能會發生由于疏忽或暫時手頭緊而未能及時繳費的情況,那么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對于投保人來說怎樣補救呢?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另外還有規定: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以上條款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未能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減少保險金額是未按期交費的補救措施,可以不中止合同效力但是是有條件的,即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就是說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規定了未能按期交費的解決辦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寬限期,指保險人催告之日超過三十日或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寬限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進行保險給付,給付時可以扣減欠交的保費。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險公司的法務,部分公司在收繳續期保費時有催告的流程,可是大部分公司沒有。對于沒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認為因為沒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險公司就無權中止合同。

另外,被保險人若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應在寬限期內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否則過了寬限期可能會因為合同效力中止,而無法正常理賠。

《保險法》中還就保險合同的復效與解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另還有規定: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細讀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一是保險雙方達成協議;二是投保人補交保險費。這里要明確的是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有合同解除權;只有合同中止超過兩年后,保險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當然假使保險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保險合同仍處于中止狀態,如無特別約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投保人要是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與如實告知健康情況。

市保險行業協會提醒投保人,因為保險前期費用較高,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一般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投保人要盡可能采取其他補救方式,不要輕易退保。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退保 保險合同 保險
上一篇:上海醫??ㄈ绾螔焓c使用?怎么掛失和使用上海醫???/a>
下一篇:男子瞞病投保熬過兩年申請保金遭到拒絕,男子瞞病投保的后果
相關文章
查看更多
同類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開門紅保險超詳細介紹!不要... 2026-03-20
  • 太平洋頤護金生終身護理險怎么樣... 2026-03-05
  • 2026養老分紅險選購指南!看懂這... 2026-02-27
  • 2026年開門紅產品哪家強?中國太... 2026-02-20
  • 醫院等級劃分標準?不同級別醫院... 2026-02-16
  • 終身壽險是什么意思?以太保盛世... 2026-02-05
  • 行業動態文章精選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