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意義重大,而且基本決定了國內健康險市場的走向,也明確了健康險產品設計、銷售、服務和理賠等方面的規范,對于我們每個人今后的保險規劃至關重要。
1、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意味著保險公司2006年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險(主要指重疾險),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給付責任了,換句話說就是有病賠錢,無病不返本。但原來舊版返還型的重疾險也不會立即停售。如果你就是認為純消費型的保險是把自己的辛苦錢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慮選擇壽險+重疾險的打包產品,這種產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并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猶豫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一時沖動簽單而做出的防范設置,如果投保人簽收保單后10日內,一旦后悔,還可以無條件退貨代理人反復溝通后,還應該留出自己冷靜思考的時間,不能光聽一家之言,將保險合同帶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關于國內針對重疾險的質疑風波,其實就集中在保險公司業內通行疾病定義和臨床醫學定義的不同引發的矛盾?,F在有了唯一的評判標準臨床醫學,而且,還考慮到了醫療技術條件的發展等關鍵因素對于投保人來說,可謂是最好的消息。重疾險的統一標準和疾病定義庫還沒有最后出臺,等到正式頒布后再投保,也許會多一些選擇。
4、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如違反此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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