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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醫院自殺保險公司賠償29萬元,精神病人在醫院自殺,保險公司賠不賠?

精神病人乘醫護人員不備,在醫院里自殺身亡。醫院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是否應獲保險賠償呢?

溫州康寧醫院和一家保險公司,為了上述情節,打起了官司。

最新消息傳來,康寧醫院和一家保險公司兩起醫療保險合同糾紛,已獲再審改判,判決保險公司向康寧醫院支付保險賠償金共計29萬余元。

2006年10月,康寧醫院患者陳某,乘醫護人員離開之際,在病房自縊死亡;2007年4月,另一名輕度精神分裂癥患者蔡某,在活動室趁工作人員讀報時,溜到探訪室從窗戶跳樓身亡。

事發后,康寧醫院分別向兩名患者的家屬,賠償了29萬多元。

隨后,康寧醫院向已經投保醫療責任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理由是,依據保險合同條款,精神病人的自殺行為,并非診療護理活動過失造成,而是醫院內部安全管理沒到位。

鹿城區法院一審和溫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都認為,兩名患者自殺身亡事故,并不是由康寧醫院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的,不屬于醫療保險責任范圍,故判決駁回康寧醫院的訴訟請求。

康寧醫院不服法院判決,向溫州市檢察院申訴。溫州市檢察院立案后交由鹿城區檢察院辦理。

鹿城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原判強調了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活動,卻忽視了以治療為目的的護理活動,而且對診療活動的理解也過于狹窄。這兩起精神病人自殺事故,都是醫院在診療護理活動存在執業過失造成的,應屬于醫療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理賠保險責任。

因此,鹿城區檢察院遂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建議溫州市檢察院對該兩起案件向浙江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經浙江省檢察院提出抗訴,溫州市中級法院再審采納抗訴與申訴理由,撤銷原一、二審民事判決,改判保險公司支付康寧醫院保險賠償金29萬余元。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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