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兒子因公受傷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工傷。父母拒絕接受賠償,要求賠償作為法定繼承人。今天13點20分,從重慶市永川區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父母繼承兒子權利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文某和羅某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
對于以上的案例,我們一起來看看報道是如何進行的,據報道,小文是原告,文某、羅某的兒子于2006年被重慶勞務有限公司派往重慶某工業公司施工現場工作。同年9月29日,小文不小心摔倒在地,以免模板掉到頭上,致使右手受傷,被診斷為右柯氏骨折,住院19天。
2007年2月1日,小文終于得到了工傷的認定,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他被永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5月18日,永川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其傷殘等級為九年級,與護理等級無關。7月25日,永川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小文的父母文某和羅某在申請法院執行的過程中,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小文于5月12日因其他原因死亡,被列為申請人程序不合法。文、羅夫妻二人不服,以兒子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向永川區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兒子的工傷保險待遇及相關費用。
最后,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最后的決定是什么?根據法院裁定,小文受傷后立即申請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裁定已經生效。中小型物品工傷保險待遇應當依法受理,應當提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系對傷者二次就業前的補助,因小文已死亡,則不予支持。同時,小文獲得的工傷待遇應由其父母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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