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趙先生安裝在自家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被大風吹倒而報廢。因他曾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于是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太陽能熱水器放在室外,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為由,拒絕理賠。
而趙先生卻認為,太陽能熱水器是由室外太陽能板和室內部件組合而成的家用電器,如果沒有外部設備,該熱水器無法使用,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其放置在室外,就認定其不是家庭財產。
據介紹,以往的家財險,保險責任主要是由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責任范圍單一。而現在的家財險則普遍包括了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盜竊搶劫、管道破裂及水淹等在內的保險責任。范圍擴大了,但對于細節處的判定,還需要投保人事先考慮周全,與保險公司約定好,以防出險后發生不必要糾紛。
近幾年,環保能源被廣泛接受利用,太陽能熱水器就是其中一種。安裝在屋頂高處的太陽能熱水器,可能會由于安裝人員和用戶缺乏防雷意識,沒有設置防雷措施,使之留下雷擊隱患。據了解,這種情況下,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投保家庭財產險,保險公司是有權不予賠償的。
業內人士介紹,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會在家財險的保單上填寫具體家庭住址,而保障也只限于填寫的地址范圍內的房屋、家具、電器、裝修等。而安裝在室外的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財產,如果沒有提前特殊說明,是不屬于保險范圍之內的。所以,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在趙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長效還本家庭財產(定額)保險條款》中,條款第一條約定,凡存放于本保險單載明地址的房屋內屬于被保險人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向保險人投保單件價值在2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其中沒有列出太陽能熱水器。
所以,投保人在購買家庭財產保險時,為了防止事后與保險公司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投保人應提前與保險公司說明,在簽保險合同時,把存放于房頂、陽臺等室外地點的可能引起爭議的財物進行特別約定,并填寫到保單中,嚴格根據合同執行,以免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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