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出了車禍,保險公司以車輛是套牌為由,只肯賠一小部分。多次理賠不成的車主鄭先生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最終,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套牌車肇事保險公司拒賠
2007年10月底,梅縣人鄭某駕駛貨車途經白渡鎮南華橋時,遇對面來車緊急靠邊,一輛迎頭而來的摩托車躲閃不急,10歲兒童謝某興從摩托車上摔下被車碾過,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梅縣交警大隊認定:鄭某所駕駛的貨車為套牌車,超載且在靠邊通行時未減速,是導致事故的主要過錯方,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隨后,鄭某自愿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11.3萬元。
接著,鄭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其車為套牌車為由拒絕支付賠償。據了解,鄭某在2007年4月與保險公司簽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合同和07版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其中約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公司在受害人搶救期間已預付了8000元醫療費用。此后,鄭某一直與保險公司交涉,希望拿到更多的賠償,始終未果。2009年,鄭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全賠
庭上,保險公司辯稱:鄭某的貨車是套牌車,由于交強險沒有明確套牌車不能買保險,所以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鄭某的損失。但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約定,因為鄭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車,所以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鄭某認為自己在購買保險時,向保險業務員口頭說明貨車是套牌車,業務員也沒說套牌車不能獲得賠償。保險公司在事后也承認肇事車就是承保車輛,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保險公司都應該賠。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已特別向鄭某明確說明了上述免責條款,故該條款對鄭某不產生效力,商業險部分也應賠付給鄭某。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剩余保險賠償款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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