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盜搶險,但還沒有來得及辦理行車證、上牌照,新車就丟了,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昨天,濟源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樣一起特殊案件,由于財險公司虛擬了車牌等原因,判決財險公司為投保車輛賠償。
無牌新車丟失保險公司拒賠
2007年五月二十五日,濟源市民程先生花費18.48萬元,購買了一輛上海帕薩特轎車(附臨時牌照)。五天后,程先生與濟源一家財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及機動車保險單各一份。繳納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強制保險費一千零五十元、機動車保險費5103.05元,包括全車盜搶險122.64元,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十八萬元。此財險公司與程先生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時,取該機動車發動機號的后五位數字,將該機動車的牌照號虛擬為豫U-2××××。
六月十五日,程先生發現轎車被盜后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財險公司報告了相關情況。由于在規定時間內公安機關未能偵破,程先生要求財險公司理賠,而財險公司則以未辦理行車證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六月二十九日,程先生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車輛丟失,之后將財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保險金十八萬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財險公司并沒有明確告知程先生免責事由,程先生要求財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遂判決財險公司賠償程先生十八萬元。
財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保險公司與程先生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時,取該機動車發動機號的后五位數字,將該機動車的牌照號虛擬為豫U-2××××。
濟源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財險公司與程先生簽訂合同時填寫的車牌照號是虛擬的,也就是此財險公司明知自己承保的機動車沒有行駛證。盡管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三章第三條第(一)項寫明“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但因投保車輛系投保時無行駛證的車輛,保險公司應予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所以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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