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繳費比例為28%,其中8%記入個帳戶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支柱,是由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并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性養老保障的制度。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1998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繳費比例為28%,其中8%記入個帳戶。
2006年1月1日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特點:個人帳戶基金具有可攜帶性。參保人員工作變動可以帶著帳戶走,便于參保人員的流動。不足: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歷經20多年的改革,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已從單純的國家保險或企業保險向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過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政策正在走向完善并成熟。
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證人們退休后溫飽,我國養老金個人賬戶存在巨大缺口,其空賬的規模已高達8000億元,而且個人賬戶空賬還在以每年1000億元的規模增加,我國社保已經背上了沉重的負擔。要保證退休后的生活質量僅社保遠遠不夠,必須對自己的補充養老計劃提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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