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是指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事件,即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常用于保險業。按照保險業的常見定義,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突然發生的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于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于意外事故。
大二學生李闖的猝死,給李家蒙上了一層陰影。對于李家而言,隨后保險公司的拒賠,無疑是雪上加霜。
藥物過敏致死
今年7月凌晨,家住上海寶山區的李闖忽感身體不適,頭痛不止。在家人的陪伴下,李闖來到當地衛生院進行治療,經夜間值班醫生初步診斷為感冒。經過皮膚測試,李闖被認為不適合注射青霉素,于是,醫生給他開了瓶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
兩天后,李闖父親忽然發現,在家休息期間的李闖臉色呈青紫色,呼吸急促,并開始出現嘔吐癥狀。雖然被送到醫院進行了全力搶救,但仍然醫治無效死亡。李闖的家人無法相信,只被確診為感冒的兒子會猝死,他們一口咬定是醫生誤診和用藥錯誤。
李家隨后向當地衛生院索求賠償金,但醫院堅持診斷及用藥上不存在失誤,拒絕給予任何賠償。為了了解李闖的死因,醫院對其進行了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李闖是由于遲發性藥物過敏直接導致死亡。
李家于今年8月將衛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45萬元。訴訟中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衛生院在對受害人李闖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李闖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2.5萬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拒賠
李闖父親在收拾兒子遺物時,意外發現了李闖的一份意外傷害險保單。原來,今年年初李闖在沒有告知父母的情況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于是,李闖父親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接到申請后,馬上進行了核賠工作。
核賠結果是,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李闖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由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并非是疾病死亡與醫療保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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