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除按規定由職工正常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外,單位還補交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是否應納入工資和薪金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應當將超額部分計入當期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除免稅保險外的其他保險收入,在辦理保險手續時,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可按上述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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