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必須按照新政策的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政府負擔60%,個人負擔40%。
《辦法》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是征地的先決條件,必須貫徹落實。被征地農民按被征地面積分為完全失地農民和部分失地農民。其中完全失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則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承擔60%,個人承擔40%,并詳細規定了資金來源。《辦法》要求,各縣區國土、人社、發改、財政、農牧、鄉鎮(街道)等部門要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征地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聯合前置審查程序和會簽制度。
這些措施還制定了嚴格的問責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市委、市政府的日常監督和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市委、市政府監察室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縣、區、部門進行整改;整改無效的,市委領導應當進行勸告性談話。對目標責任考核不達標的縣區,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及問責。對違反“先保后征”原則,致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無法落實的,對縣區黨政一把手和相關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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