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年齡足以供養被征地農民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要進一步了解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各年齡段的效益,請參見下面的介紹。
<P>一、被征地農民年齡劃分:第一組年齡在16歲以下。
第二年齡段為女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
第四年齡段為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
二、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享有的好處:
第一年齡段人員享受哪些社會保障項目?
一)、一次性發放基本生活補助費。從不滿一周歲發放2500元為起點,每增加一周歲增發500元,依此類推,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發放10000元;
二)、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同一繳費年度底,享受相應時間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個結算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如下比例報銷:三類收費標準醫院70%,二類收費標準醫院60%,一類收費標準醫院50%。今后由本人自行續保,繼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三年齡段人員享受哪些社會保障項目?
一)、達到退休年齡(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政策性調待
二)、一次性繳納一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互助費享受一年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一個結算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住院醫療費用8萬元以內,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比例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1萬元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按一、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12%、9%、5%;1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按一、二、三類收費標準醫療機構分別為8%、5%、4%;住院醫療費用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為6%。
三)、未就業的,可按月領取不超過兩年的基本生活補助費,現標準為680元/月。
第四年齡段人員享受哪些社會保障項目?
一)、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從退休審批的次月開始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政策性調待。
二)、在世時,長期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個結算年度內,起付標準以上,住院費用8萬元以內的按二、三年齡段人員自負比例的60%自負,;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個人自負比例為4.8%。
三)、死者去世后,家屬在30日內攜帶死亡證明、火葬證明和親屬證明,領取喪葬費,標準是過去四個月全省職工的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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