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不論其本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養老)年齡并累計繳納15年的,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核定待遇。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滿15歲的農民工,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前,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繼續繳費。如果雇員受雇于某個單位,他或她可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5年內支付該費用。首先,他或她可以選擇繼續支付費用(最長不超過5年),直到累計支付期達到退休前15年。第二,可以終止與本單位的勞動關系,然后繼續個人的養老保險關系,繳納養老保險費,直至規定的期限,本人可以申報退休。農民職工個人續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期限不滿十五年,可持續繳費期限達到規定期限。如果上述退休申報延期,則基本養老保險金自達到規定繳費期限后的次月起享受。
返鄉務農可申請退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暫時未能就業的,由社會保險部門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重新就業的,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返鄉務農的,可依據個人申請辦理退保。
養老保險關系可異地轉移
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辦理異地轉移。已在長春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外地就業的,就業當地社會保險部門同意接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原在外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現在長春市就業的農民工,根據本人申請,可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長春市繼續參保繳費。
個人賬戶清算
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申請退保的,可將其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返還給本人,社會保險關系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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