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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否應參保員工受傷巨款,工傷理賠知識

工傷保險案例:企業不參保,職工受傷自理。由于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只參加了商業保險,工傷發生后,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了20萬元以上的商業保險金不足部分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深表遺憾。

小李在一家木材加工公司工作。2014年1月20日,小李在鋸切過程中不小心將右手撞到了鋸齒上,被鋸齒鋸開。據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稱,小李因工傷受傷。根據小李的受傷程度,已構成了傷殘。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小李是在做私活的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起訴至法院。太倉法院受理了該起訴訟案件后,經過多番協調,釋法析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用人單位賠償了小李35萬元。由于當初該木材公司沒有讓小李參加工傷保險,而僅購買了商業意外保險,為此商業保險的不足部分20多萬元都由該公司自己承擔。

法官提醒: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按照新的工傷條例,工傷保險的貢獻率有所提高,但同時,保險基金賠償比例也大大提高,大大降低了企業工傷賠償的風險。但目前仍有不少企業心存僥幸,或因其他原因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往往為此承受重大經濟損失,甚至因無力賠償而倒閉。也嚴重影響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用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自身的工傷賠償風險。職工在擇業時,也應當充分關注自身的權益,積極要求企業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義務。對未履行該義務的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等,依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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