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指國家和用人單位為女職工提供醫療、生育津貼、產假、休假、生育、哺乳、避孕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女職工的基本生活和d因生育、養育、撫養等原因被子女打斷的子女。生育保險保障女職工生育,實現人的自我繁殖,同時,保障女職工獨立從事社會、經濟、政治活動的權利。
生育保險按照“按固定收入收取,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企業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確定,并可根據支出情況及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計入企業管理費用。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及比例標準
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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