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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5天晚婚假確已取消,生育保險合法生育增30天產假

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雙子”綜合政策。在此之前,它不符合原來的規定。兒童有第二個子女或者有第二個子女的,依照法律、法規生育是違法的。

13日,省人大、教育文化衛生委員會、省衛生計生委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我省有關政策法規、人口狀況和科學生殖知識,回答記者提問。

再婚夫婦只有一個孩子和兩個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有關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執行。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

再生育條件,作了三處修改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規定,將再生育的條件修改為:(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再生育審批權限,下放到街道和鄉鎮

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獨生子女時代,已享受的獎勵不追回

按照“什么人什么辦法”的原則,把獎勵等相關政策聯系起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書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自申請生育之日起,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書,停止享受一切獎勵性優惠待遇,已享受的獎勵性優惠待遇不受限制。自2016年1月1 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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