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條例》(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訂),結合我市實際,核定失業保險繳費月標準,由市政府批準。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現將環境署有關問題的月度標準通知如下:
失業保險調整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失業保險費按月標準為10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012元發放。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728元調整到848元。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等文件的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在五年以上的,按照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失業保險費的辦法確定追加月數,但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最長期限為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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