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1)生育津貼(原名產假工資),是指婦女因生育或其他原因離職時,按照生育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定期支付現金的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去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國家規定的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為90天。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往往對晚婚晚育的工人給予優惠政策。因此,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產假津貼的支付期限在90天到180天之間。
(2)生育醫療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育醫療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其中,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社會保險法》第54條第1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但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計劃生育手術費是指職工因國家計劃生育實施宮內節育器放置(摘除)、流產、引產、絕育、康復等手術需要而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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