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單位和被保險人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繳費情況記入個人賬戶。被保險單位或者被保險人未按期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視為拖欠,暫不記入個人帳戶。被保險單位在還本付息完畢后,按還款期限記入個人賬戶。有關如何管理被保險人的個人帳戶的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介紹。
問題:如何管理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答: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為被保險人開立個人賬戶,記錄其社會保險權益,如個人繳費和利息等。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按月記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費,視為欠繳,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參保單位補齊欠繳本息后,按補繳時段補記入個人賬戶。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保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根據上年度個人賬戶記賬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利息,并記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國家確定并公布。
問:參保單位如何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手續?
答:參保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手續的,應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一次性支付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一)參保人員死亡的,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關系證明;(二)參保人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需提供定居國護照等相關資料;(三)其他證件、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計算并核定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金額,打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交參保單位,并及時記錄支付信息,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參保單位應當將核定結果告知領取人。
以上是關于如何管理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的知識。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