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中多輛車輛都投保
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處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1】
甲、乙各自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幸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車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丙,乙車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丁。事故責任經認定,甲負主要責任,乙負次要責任。現乙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損失,丙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丁應否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解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又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從案例可見,乙是其所駕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于該車投保的交強險的理賠對象。案件的處理與其沒有法律關系和利益沖突,故丁不能參加本案訴訟。
但如甲在訴訟中提出反訴,情況就不一樣了。正如上述而言,這時甲便是乙的保險公司丁的交強險的理賠對象,應該依申請或依職權追加丁作為反訴被告參加訴訟。
【案例2】
甲、乙各自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幸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車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丙,乙車在丁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責任經認定,甲負主要責任,乙負次要責任。現乙訴至法院,要求甲賠償損失,丙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丁應否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解析】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乙與甲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乙與丁之間是合同法律關系,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乙既可以在甲處得到侵權賠償,又可以在丁處得到理賠,兩者并不矛盾。因此,從表面上看,丁不必參與乙、甲之間的訴訟。
但仔細分析,甲乙之間交強險中人身損失這一塊,如果在他們之間的訴訟中予以確定下來,而丁沒有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也無法進行抗辯,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丁的裁判,因丁不是訴訟當事人,無法上訴、申訴。在其后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訴訟中,丁即便對交強險的抗辯有理,但由于交強險責任范圍已被生效裁判所確定,其主張也難以支持。因此,鑒于保險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強險訴訟中追加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人丁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例3】
甲、乙各自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幸發生碰撞,造成戊受傷的交通事故。甲車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丙,乙車的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丁。事故責任經認定,甲負主要責任(如70%),乙負次要責任(如30%)。現戊訴至法院,要求甲、乙賠償損失,丙、丁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對戊的損失,甲、乙、丙、丁應怎樣賠付?
【解析】
對機動車甲乙而言,戊的損失進行賠付并無困難,但是由于交強險制度的介入,就存在了保險公司如何支付保險金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承擔的是法定責任,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責任并不以被保險人的責任大小為依據。因此,如戊的損失沒有超過甲、乙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則由丙、丁平均承擔戊的損失;如戊的損失超過了甲、乙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則丙、丁承擔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再由甲、乙依據責任比例對戊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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