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車輛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不同,應怎樣處理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在具體賠付時,存在賠付順序問題(遵循社會保障優先的原則,先由交強險按照分項責任范圍賠付,不足時再由商業三者險理賠)。兩者的保險人是同一公司還好處理,但如果兩者的保險人非同一公司,交強險合同條款的效力以及責任范圍大小都會影響到商業三者險責任的大小。即在一定程度上,交強險保險人和商業三者險保險人存在明顯的利益對抗。但在涉及交強險的訴訟中,由于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對人,通常沒有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也無法進行抗辯,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商業三者險保險人的裁判,商業三者險保險人因不是訴訟當事人,無法上訴、申訴。在其后的商業三者險訴訟中,保險人即便對交強險的抗辯有理,但由于交強險責任范圍已被生效裁判所確定,其主張也難以支持。
故在目前法律沒有對商業三者險保險人的訴訟地位予以明確的情況下,鑒于保險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強險訴訟中追加商業三者險保險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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