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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但婚姻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共有財產。

那么“其他應共同擁有的財產”是什么?《婚姻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取得進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金。根據這一規定,養老保險無疑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怎樣分配

既然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養老保險金的支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在離婚時如果一方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那么養老保險金又該怎樣分配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本規定,離婚時一方不退休,又不符合領取撫恤金條件的,另一方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取撫恤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支付的撫恤金,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因此,個人在結婚期間在養老金賬戶中實際支付的部分是相同的,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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