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養老保險費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爭議。本文探討了養老保險費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吉米和被告張某于1992年登記結婚,并有了一個兒子。2005年,被告張牟牟牟牟與一名女子有過密切的接觸,沒有照顧好她的家人,引起原告的不滿,導致夫妻矛盾。2008年2月,原告訴訟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張某某繳存的養老保險費4.2萬元。被告張某某同意離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財產,但認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看得見而拿不著的財產權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不應該作為現時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養老保險費不能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如下:
<P>一、養老保險費是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在職工達到法定狀態時,為今后的職工提供一定的幫助而設立的。雖然繳納養老保險費作為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條件之一,但并不能否定養老保險金的福利性質。筆者認為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社會義務,并不能因此說明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具有一致性。二、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該費用一經繳納即歸入國庫,勞動者同步喪失了對其的所有權和支配力,與工資等私人財產存有明顯區別。對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財產又憑什么理由去分割呢?
三、養老保險帳戶由兩部分組成,個人繳費只構成個人帳戶的一部分,我們又如何能據此得出養老保險帳戶資金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呢?
四、養老保險是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其帳戶和期待利益始終與個人人身相關聯,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在這種情況下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合適,筆者認為還有待商榷。
五、將養老保險費認定為工資性收入,必然會使《婚姻法》與《勞動法》等其它部門法律構成沖突,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
六、實踐中很難把握,容易導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例:甲乙為夫妻,其中甲養老賬戶總額為10萬元,B未購買養老保險。現夫妻二人因矛盾起訴離婚,如果把該帳戶資金看作是甲的工資性收入,進行均分,則甲需補乙5萬元,假設兩年后甲退休,此時繳費未滿15年,依法只能退還甲個人帳戶的部分,此時甲提取額可能不到3萬元。對甲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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