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現在大家關注的焦點所在,因為每一個人都想自己的老年生活過得很幸福,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過去,被保險人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只轉移其個人賬戶中存儲的金額,不轉移單位繳費。從實際出發,調任地應承擔未來對調任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它根本不支付單位費用。長期資金支付的壓力較大。
考慮到轉移地與轉移地、本期和長期資金的平衡,本辦法規定,被保險人除轉移個人賬戶存儲用于跨省就業外,還應轉移單位費用的12%。目前,大多數地區的單位工資率是工資基數的20%,少數地區的單位工資率還不到20%。通過這種方式,大部分單位繳費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到轉移地,減少了未來長期資金支付的壓力;將一小部分單位繳費留作轉移地,以保證當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允許農民工往返不同地區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既費時又費力。《辦法》規定,農民工離開原參保地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出具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繳費后,由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F兩個地方只要提出轉讓和延續的申請。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一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后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對于返鄉后不返回城鎮就業的農民工,應該怎么處理呢?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本辦法規定的一般原則是,其城鎮保險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均有效;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既可以支付基本養老金,也可以支付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金。勞動者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依法登記城鎮保險的有關權益。將資金轉移到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而言之,不損害其現有權益。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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