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勞動局獲悉,我市社保中心開始執行養老金發放新計算辦法。
據悉,2006年7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均按照新計發辦法計算養老保險待遇。
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測算養老金,并進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按就高原則,重新確定養老金計發水平并從次月起補發;對上述人員中已參加2008年基本養老金調整且在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根據新的計發辦法和2008年養老金調整的相關規定重新測算增資部分,近日將增資部分補發到位。
新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我市實行多年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是由基礎性養老金、賬戶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組成。
其中基礎性養老金部分,不論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水平的高低,均為本人退休時本省和其所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20%計發;賬戶性養老金部分,不論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大小,均為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計發。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其中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與繳費年限掛鉤,每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與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掛鉤。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最低為56,最高為233)。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見右下附圖)。
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新的計發辦法實施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過渡期特殊政策體現人性化
為確保新老計發辦法能夠平穩銜接,我市從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設置5年新老計發辦法過渡期。凡是在這5年內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進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測算,如果新辦法低于老辦法的,則予以適當保低補齊,如果新辦法高于老辦法的,則予以封頂限高。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將完全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
目前針對我市部分在新計發辦法實行之前退休的人員,市社保中心也出臺相應政策進行特別處理。即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新辦法高于按原規定計發數額的,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10%的封頂基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基本養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實發給,不計入30%的封頂基數。
新的養老金計發有三大特點
一、基礎養老金計算基數與個人歷年的繳費工資建立了聯系。繳費工資高,則基數大,否則,就小。
而現有辦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數一樣,與體現繳費水平的繳費工資無關。
二、基礎養老金計算的比例與本人繳費年限的長短建立了聯系。
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每增加1年,計發的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現有辦法則是不論繳費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三、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除數與本人的退休時間相聯系。退休年齡越早,對應的計發月數越大,賬戶養老金就越少。
新辦法在激勵職工繳費,抑制提前退休方面明顯優于原計發辦法(原計發辦法規定繳費滿15年以上的,不管多長時間,一律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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