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職工工資總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為依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6%由用人單位繳納,2%由個人繳納。退休人員按退休費的6%繳納醫療保險費。
被保險人按年齡開立個人帳戶。在職者是以支付的工資為基礎的。45歲以下(含45歲)按3.0%計入個人賬戶,45歲以上按3.6%計入個人賬戶,退休人員按養老金的3.8%計入個人賬戶。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本區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以及由于企業改制等原因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參加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個人意愿選擇建立個人帳戶或不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方式。選擇建立個人帳戶參保的,以上年度統籌城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選擇不建立個人帳戶參保的,以上年度統籌城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繳費基數每年3月份調整一次,屆中不作調整。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繳費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1、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相應提高繳費標準。鄉鎮企業職工(不含以農民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2、有條件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3、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給予不低于10元的補貼。補助的具體標準和分級負擔的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可以適當增加投資。自2003年以來,中央對中西部地區除城鎮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實行專項轉移支付,并安排人均10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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