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被保險單位和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政府應給予適當補貼:(一)企業、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參照企業從上個月起,從其職工工資總額中提取9.5%。其中,被保險單位按一定比例將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劃入個人賬戶,被保險單位每月將9%劃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其中6%用于建立住院和訂明疾病門診統籌基金,3%用于建立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在職職工(除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高于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下同)的2%繳納,由參保單位按月代扣。
(二)列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每月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向上個月的醫療保險機構支付,其中百分之六用于建立住院統籌基金,并由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病人服務(以下簡稱住院治療統籌基金),按9%設立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貼的被保險人。官方門診協調基金(以下簡稱官方門診協調基金)。在崗職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參保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三)共同出資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與部分下崗職工協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個人(其中非正規組織就業人員由非正規就業組織管理單位)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繳納7.5%,其中基數的5%用于建立住院統籌基金,2.5%用于建立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以下簡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和就業援助證件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五)納入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社會統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門診統籌)的退休人員,每人按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15%的標準一次性繳納門診統籌啟動資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員門診統籌基金,破產、歇業及改制單位已按規定提留醫療費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屬參保單位辦理退休的人員,由參保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繳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由個人繳納,其中,協繳人員和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門診統籌啟動資金。
(六)政府按本年度本統籌地區參保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給予補貼(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七)參保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高于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本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以上是小編向您介紹的杭州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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