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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醫療險理賠一次后遭保險公司拒保,了解保險的相關案例

保險公司同意延長保險期三年。三年后,保險公司以健康因素不符合保險條件為由拒絕續保,因為保險公司曾為王女士支付過賠償金。王女士勃然大怒,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5日,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決定由保險公司續簽王女士的保險單。

2002年9月,哈爾濱一家保險公司的銷售員向王女士推薦了住院費用個人醫療保險,并說如果她能連續投保三年,就可以保證續保。王女士認為這種保險適合自己,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還包括個人手術醫療保險和個人住院補助醫療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補辦保險,保險金額不得增加。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險費的,視為續保。續簽合同自上一保單年度終止后的次日起生效。第一次申請后,投保人續保連續兩年,并于第二次續保后30日內申請續保。續保的條件由保險人審查批準予以保證。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后,可以保證續保。續保后,保險人不得因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或者職業變化而解除本保險合同或者變更續保條件。就是這樣。

合同訂立后,王女士對于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積極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連續三年按時繳納保險費。2005年9月,當王女士第四次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并計劃繼續投保時,她意外地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由于王女士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險條件,保險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的私人醫療保險,保險為住院費用,并委托銷售人員退還保險費。

王女士很不解,自己一直按照約定逐年交納保費,沒有違約行為,保險公司為何突然拒絕給自己保險呢?后經了解,王女士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暫性腦缺血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并已痊愈出院,保險公司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理賠金。而保險公司就是因為這次理賠,認為自己的健康狀況有問題,才不予承保的。

知道原因后,王女士感到很氣憤,她認為,自己與保險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險公司理應依照保險合同關于保證續保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現在保險公司卻以健康因素為由拒絕承保,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時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王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撤銷《人身保險拒保通知單》,繼續履行保險合同。

法庭上王女士出具了一份2006年5月31日的體檢總結報告及體檢表1份,證明原告身體狀況良好。王女士認為,自己的身體很好,2005年有段時間不健康,不表明終身不健康,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保險有違誠信原則。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雖然在第一次投保后連續續保滿兩年,但第二次續保期滿后申請第三次續保時,公司依據合同條款第七條的約定,審查原告是否滿足續保條件時,發現原告在第二次續保期間患有腦缺血疾病,為遵循金融企業謹慎經營風險的原則,以原告健康原因不符合承保條件為由拒絕了其第三次的續保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做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容,自愿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險公司在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個人手術醫療保險條款和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條款中,對投保人續保和保證續保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但就保證續保成立的條件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說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確理解保證續保成立所需要的條件下投保。被告對投保人未盡說明義務,違反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此產生的后果應承擔責任。被告辯稱原告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證續保的承保條件,其所述的承保條件,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對于這件事情需要負主要的責任,即保險公司應當為原告王女士的個人住院費用、個人手術附加醫療保險和個人住院補貼醫療保險提供續保保障。王女士向保險公司支付了1572元的保險費。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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