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條款主要有三點,接下來我們就對這三點進行具體的介紹,首先一是取消特殊疾病結算限額內的費用,取消乙類藥品個人自付比例和特殊檢驗項目。市醫療保險部門體檢部門負責人解釋說,我們通常使用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類,根據以往的方法,享受特殊疾病門診的患者應支付自己醫療費用的5%至20%。在醫院或零售藥店購買乙級藥品并進行專項檢查時,可報銷剩余醫療費用的80%。現在,目錄中的B類藥品可以直接報銷80%。
其次,如果患者在有效期內因疾病住院,享受特殊疾病門診服務的患者出院后不需要重新申請。過去,如果這些患者因病情加重而住院,特殊疾病門診的治療將終止。出院后,患者需要重新申請相關資料,否則不能繼續享受特殊門診治療。新政策實施后,患者可以避免來回奔波。負責人表示,新規定實施后,出院后15天結算,特殊疾病門診的治療將自動恢復。
三是考慮到大量的心血管病例,原屬于C類疾病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CAHD)調整為B類,即該病患者的應用從每年一次延長到每兩年一次。但是,今年元旦前申報的有效期仍為一年。
藥店代辦會被取消服務資格
特殊病種門診申報,原則上要求患者本人前去醫院申報,行動不便的可由家屬代理。但是,服務藥店不得為參保人員代辦。
醫審科相關負責人說,特殊病種門診實施以來,他們發現有少數藥店,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購藥,主動替患者代理申報,造成負面影響。因此,補充規定規定:每代理一例,拒付特殊病種門診費2000元;累計達到5例以上的,將直接取消該藥店的特殊病種門診服務資格;假如是市民弄虛作假,參保人兩年之內不得申報特殊病種門診;醫務人員偽造醫療文書、弄虛作假,會取消其醫療保險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將移交給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特殊疾病門診服務的患者,如果已經辦理了入院手續,則不能憑特殊疾病門診病歷簿到門診、藥店購卡。因為,這會導致患者不能在住院后辦理出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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