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了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必須改變受益人的法定程序。提醒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第一,我們必須認真填寫保險受益人;第二,在變更受益人時,我們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案例:2006年,張先生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選擇了人壽保險,并且為其人壽保險投保20萬元,并任命其妻子趙女士為其死亡受益人。一年后,張先生和趙女士離婚并與李女士結婚。婚后他打算將這份保險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與李女士辦了公證,寫明該份保單受益人由前妻趙某變更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險公司。今年年初,張先生遭遇車禍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向張先生的前妻趙女士支付了保險金20萬元,這一賠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質疑,她認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答:保險專家表示,有的時候保險投保之后想要更換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想要這樣做的話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但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收到受益人變更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對保險單的情況作出說明。
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既是被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因此他有權變更受益人。但在變更受益人時,他只辦理了公證書,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受益人的變更,保險公司變更無效。根據當初的保險合同看,前妻趙女士仍為該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趙某獲得了20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的這一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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