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單位為我投保了城市人壽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保單指定我為生存保險的受益人。保險合同明確規定,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存續至三周年對應日,保險公司按保險單金額的10%繳納生存保險費,共計1000元。2001年,我于第一個三周年生效對應日,到保險公司申領了1000元生存保險金。
今年第二三周年的同一天,我去公司領取生存保險時,被保險公司拒絕了。經詢問,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是,保險條款第20條明確規定:在保險單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繳費收據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而我不是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不讓我領取生存金。讀者:李先生李先生:您好!《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當投保人是被保險人時,投保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另外,該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根據上述規定,您作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當享有生存保險金的請求權。
保險條款與保險法矛盾的尷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被保險人自己購買保險,保險條款最初是作為個人產品設計的。而您這種情況,單位為您購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離開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真實愿望,對條款進行必要的改進,確保條款符合《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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