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產品,同樣的保險費,剛遲買了一年,就少了7000元。市民王某打電話投訴。高級保險經紀人提醒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最好看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支付方式,選擇復利的支付方式。
王某住在東西湖,他在1996年為他的孩子購買了兒童保險,不僅是為了大學教育和婚姻,還為了他晚年的慷慨養老金。每年支付3000元以上,按規定,兒童大學教育可獲得9000元。但是她在孩子上大學的時候并沒有領取,而是等到7年后和孩子的婚嫁金一起領取。這時候,保險公司告知她,她的教育金還是只能領9000元。9000塊在保險公司放了7年,難道零利息?王某很不解。
葉女士也買了這個產品,是王某的鄰居,但她是在1995年買的。七年后,她還收到了9000元的教育費和結婚費,但她收到了16000元。額外7000元是七年復利累積利息的結果。
同一款產品,為何領取相差7000塊?
據保險公司介紹,這款產品在1995年和1996年推出的版本略有不同,保障條款都一樣,但是在生存金領取上略有差異,1995年版在合同的背面有個條款規定不領取可以復利計息,而1996年版沒有。這是產品正常的更新換代,大部分產品在不同年份都會有不同的版本,條款略有不同是很正常的事。
對此,武漢資深的保險經紀人吳經理透露,這是保險公司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剝奪了客戶的知情權。這個產品1995年推出以來,廣受客戶歡迎,保險公司的利潤比較薄。1996版的取消了復利累積生息條款,保險公司的利潤肯定大為增加。雖然保險公司按照條款來并沒有什么錯,但對于不知情的客戶而言則是損失。他提醒客戶在購買保險時要注意生存金領取條款,最好選擇可以復利累計生息的。
律師們說,在保險過程中,條款的變更必須得到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同意。但在保險前,保險條款發生變化,只要被保險人同意簽訂合同,即意味著對保險條款的認可。保險公司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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