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項新規定已經頒布一段時間了,但仍處于試點階段。最重要的是通過社會、法律和政府部門共同維護這一新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后,有多少女職工非常熟悉,能夠在日常生活中作為保護神使用。從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中,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很多時候女工仍然不能及時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往往直到她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她們才逐漸從訴訟中了解到她們作為女工具有特殊的權利。但是,我們應該怎么做才能使女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更受歡迎呢?這是日常生活中的一個例子。
陳女士在一家大企業里奮斗了近五年。兩年前,她被提升為銷售總監,并與企業簽訂了合同。根據合同規定,工資標準為每月7000元。但自從2013年以來陳女士懷孕了,越來越明顯的時候,企業以陳女士的形象不適合在銷售部的原因,將陳女士直接從銷售部調往內部文秘部,結果她的工資由7000元降到了2500元。巨大的差距讓陳女士突然間無法接受,于是她與企業打起了官司,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捍衛自己的權益。
經過上訴,法院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向企業做出解釋:一是女員工懷孕時,單位不得讓其從事超負荷工作量的工種,不能于正常工作日之余延長對方的工作時間;對于企業認為其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原因,對方要出具醫務部門的證明,才能予以調整。二是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要變更勞動合同,需與對方協商一致,而不是單方強硬的更變合同,最終要以書面合同存檔。根據法院的調查,綜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陳女士并不存在不能勝任原崗位的情況,同時企業變更合同,沒有經過協商,擅自改變,違反規定。對此,法院最終判定企業補償陳女士的工資差額,并合理更正勞動關系。這個案例最終是以比較圓滿的結局畫上句號,但現實中還是存在千千萬萬類似的情況,最終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歸根結底,女性同胞不僅要熟悉女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維護女工的權益,而且要通過其他途徑保護女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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