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被保險人去世,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險種,有沒有對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有約束?比如自殺等,有沒有時間上的約束?
答:保險合同上往往會對風險類別有所約定,不同的保單針對的可能是不同的風險。比如說,意外保險針對的就是突發的、外來的、非本意的風險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保險公司是不予以理賠的。當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交死亡證明和索賠表格,提出索賠申請,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可疑,保險人可能對被保險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的規定開展調查。
如果被保險人是因為自殺身亡,那么保險公司有可能就會有不同的理賠結果。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經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但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在保險實務中,幾乎所有保險條款都將被保險人的自殺作為除外責任。自殺免責條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遏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圖謀保險金而蓄意自殺,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保險效力的期限問題,賠付或者不賠付,要看出險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間內,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自然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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