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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