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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以虛假調解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起訴被保險人偽造文件。同時,被保險人被要求返還之前支付的兩項損害賠償金和利息。

發生了交通事故。被保險人采取虛假調解聲明并向保險公司索賠后,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是虛假的、違反雙方簽訂的協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全部賠償金。昨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文件雖有虛假,但賠償事實屬實,保險公司仍需賠償。

2004年12月26日凌晨2:00,鄧某駕駛他的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肖某受傷。交警證實鄧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鄧主動支付蕭的醫療費用。

后來,鄧某拿著一份虛假的調解書,上面的簽名并不是肖某所簽的,反映鄧某向肖某支付了住院伙食、誤工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2006年9月30日,他拿著這些單證,向他曾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理賠核定賠款包括醫療費29111.21元與住院伙食補助費2070元合計31181.21元,并于同年11月15日向鄧某支付了這些費用。

受害人起訴財險公司方知受騙

后來,傷者肖某以除醫療費由鄧某墊付外,其他費用實際還未得到賠償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某財產保險公司與鄧某均成為被告。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20萬元范圍內賠償肖某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合計33876.75元;鄧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筆賠款后來由財險公司直接支付。

財險公司因此得知鄧某之前存在造假行為。財險公司指出,此前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約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十八條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據此,某財險佛山支公司遂于2008年11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鄧某向其返還31181.21元與33876.75元兩筆賠償款,并支付利息。

焦點:

第一筆賠款怎么處理?

一審法院后作出判決,第一筆賠款31181.21元,由于雙方事先要協議,財險公司依法有權向鄧某追回。而第二筆賠償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按約定超出了財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范圍,鄧某也應返還財險公司該兩萬元。

鄧某不服提出上訴。他稱當時只是應財險公司業務員的要求,才提交了賠償調解書及有關六萬元的經濟賠償憑證。事實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鄧某即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入院并墊付了全部的醫療費共計近六萬元。六萬元只是雙方關于醫療費的一個了結。鄧某后來也將有關事實與情況明確告知財險公司的業務員,沒有隱瞞。

終審:

墊付醫療費財險公司無權追還

對此,中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可知,保險人對虛報損失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此規定,財險佛山支公司有權追回因鄧某虛報損失而支付的保險金。而雖然鄧某的單證有虛假的,但經查,鄧某的確已墊付了肖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的全部醫療費。因此,財險公司無權要求鄧某返還第一筆保險賠款31181.21元中的醫療費29111.21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鄧某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他將保險賠償金共計22070元(2070元+20000元=22270元)退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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