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消費者都知道商業醫療保險有指定醫療機構,卻很少人知道即使同一公司的不同險種指定醫療機構也可能不同。市民王先生就是因“住錯院”被拒賠。
2002年,王先生在本市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萬元的終身壽險及其附加住院補貼保險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險。2003年,他又投保了一份該公司的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2004年3月,王先生心臟病發作,隨即到本市某醫院就診。因為病情比較嚴重,醫生要求他住院治療。王先生翻閱了2003年的保險合同,發現目前所就診的醫院被列為指定醫院。又向代理人鄒某確認無誤后,王先生放心地住院進行治療。然而,事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卻被告知住院補貼無法給付,原因是他接受治療的醫院不在指定醫院之列。王先生不解之下,帶著保單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他們進一步做出解釋。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訴王先生,他不同時期購買的保險指定醫院并不相同。2003年的個人住院費用保險合同中包含其就診的醫院,保險公司將依約給付保險金。而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住院補貼保險于2002年5月底生效,那時附加住院補貼醫療保險的指定醫療機構中沒有該醫院,故而無法給付該項保險金。王先生只看了2003年的保單,而沒有注意2002年保單上的規定和前者并不相同,將兩者的醫療機構目錄混淆,導致最后無法得到住院補貼保險的理賠。
保險公司為了控制風險,要求消費者必須按約在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中就醫,否則就不予理賠,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從王先生的例子來看,爭議的誘因是保險公司前后兩個險種中所指定的醫院不一致。目前保險業對如何指定醫院并沒有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各個保險公司,甚至同一公司在不同的險種中指定或者認可的醫療機構也不盡相同。通常指定醫院的條款出現在保單的附件或者名詞釋義中。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保險公司的指定醫院絕大部分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為國家衛生部門指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而主要從事康復、護理、療養、戒毒等醫療機構都被排除在外。也有一些公司在規定醫院等級之外,會列出一些特定的醫院。
業內專家提醒消費者,每個保險都是一個獨立的保險合同,對于指定醫療機構之類尚無行業統一規定,所以務必要看仔細。同時專家也呼吁保險公司從方便客戶和規范管理等方面考慮,能保證指定醫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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