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者曹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殘疾和燒傷保險金額5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5000元,保險期間自2006年9月23日至2007年9月22日。2007年4月6日,曹某騎自行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被轎車刮倒,花去了各種醫療費用8000元,這些費用均由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轎車肇事方全部承擔。曹某將醫療費用票據原件交給肇事方(注:該票據原件是肇事方向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材料),并得到8000元的醫療賠償。
理賠焦點
當曹某又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時,保險公司認為曹某受傷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屬于《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但依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曹某不能獲得超過其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總額,也沒有原始醫療費用單據,不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手續規定,故保險公司予以拒賠,被保險人不服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本案認為: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2、《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從而推斷保險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自然也就不適用意外醫療保險,至于提供醫藥發票是否為原件,并不影響保險事故的成立,判保險公司敗訴。
所謂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責任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之一),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它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派生的代位原則和核心,是世界各國保險法共同承認的債權轉移制度。可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僅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沒有代位求償權。
理賠結論
保險公司執行法院判決,對被保險人曹某的索賠申請進行了審定:此次交通事故中,曹某實際支出醫療費7850元,其中不符合當地社會醫療機構規定的醫藥費750元,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用5600元超過了曹某投保《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約定的保險金額。因此,本案保險公司最終賠償被保險人曹某醫療費用5000元。注:保險公司賠付醫療費用=(實際支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免賠額)賠付比例=(7850元-750元-100元)80%=5600元
本案點評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他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曹某可兼得兩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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