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許多人常常被意外的事故弄糊涂,以至于他們忘記了索賠時應該向保險公司提供什么文件,甚至有些人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了早期的保險合同,從而錯過了索賠期限。因此,在保險理賠時就會出現拒賠現象。那么,如何避免出現這種狀況呢?把握以下兩點很關鍵。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會有什么權利呢?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內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接受索賠并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不過保險公司的這項義務并非一直存在,而是有一個有效期限,理論上將這一期限稱為索賠時效。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有效期內索賠,保險公司必須予以受理,如果超過期限,保險公司可以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放棄索賠權利,從而拒絕受理索賠。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為兩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為五年。索賠時效的起算日不一定是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而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哪一天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那一天就作為起算日。
要求賠償的文件主要包括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繳納保險費的證明、能夠證明保險標的或當事人身份的原文、索賠清單、保險檢查證明書和其他應當證明的文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確定的。
其中的出險檢驗證明常常需要以下有關部門出具:
1、火災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證明。保險范圍內的火災有特定性質,一是屬于異常燃燒且失去控制,二是造成了經濟損失。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性質的才算是火災。
2、陸路交通事故證明。陸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證明文件應當證明陸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及其損害后果。
3、氣象災害(如暴風、暴雨、雷擊、雪災)由氣象部門出具證明。
4、爆炸事故由勞動部門出具證明。盜竊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5、被保險人傷殘或者死亡的,醫院應當出具傷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其中,涉及人員死亡的,還必須出具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消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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