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3月,劉先生從朋友那里買了一輛二手汽車。由于該車于2007年5月被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兩年。因此,劉先生買了車后,要求他的朋友陪他去保險公司申請退款,但被告知不要處理。
保險公司說,劉先生的朋友還通過汽車保險代理享受了優惠保險價格。因此,在保險單特別協議中,公司明確告訴他,“因為他享受了優惠待遇,所以在保險期間不能退款?!睂Υ耍瑒⑾壬呐笥旬敵踉诤灡螘r是認可的。所以,現在根據特別約定,劉先生當然不能提出退保申請。對此,劉先生表示很不解,畢竟現在他成為了車主,這份保險自然就可以決定要或不要,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其退保的理由并不合理。
根據以上文章中的劉先生的情況,我們一起來做一個簡單的分析和解讀,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是可以申請退保的。不過,需要特別提醒投保人,此間還有兩類情況,投保人是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一是《保險法》中其他條款另有規定的,如《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欢潜kU合同另有約定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顯然,在上述情況下,劉先生遇到了第二種情況,因此,雖然劉先生已成為車主,但由于他的朋友和保險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合同,還有另外一項特別協議,所以當兩年的保險期未到期時,劉先生不能申請投降,只能耐心等待將近三個月,集裝箱期滿后行為可以申請解除。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