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的概念和性質
(一)受益人的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二)受益權的性質
1.受益人是人身保險所特有的
在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就是被保險人,因此,無須再指定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死亡保險,只有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人才依法給付保險金,因此,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從自身需要出發而特有的規定。
2.受益權不是繼承權
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是根據其所享有的受益權,而不是根據繼承權從保險人那里作為遺產領取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所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更不能用此抵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但投保人自己作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3.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
受益人的受益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轉變為現實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權,這種期待權發生在保險事故前,往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隨時因故撤回或變更他人為受益人而被取消。
4.受益權的行使要有特定的前提
受益權的行使必須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除另有約定外,其受益權將由此而喪失,保險金的請求權仍歸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另行指定受益人。受益權不得作為受益人的遺產,而由受益人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或出現難以準確判斷受益人和被保險人誰先死亡這種特殊情況時,習慣上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領取。美國1940年制定的《統一同時死亡法》規定,人壽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證明為同時死亡者,推定被保險人為后于受益人的死亡,并以此確定保險金的歸屬問題。如果能夠證明受益人的死亡是稍后于被保險人,保險金將作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繼承人來受領。
二、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一)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種類
受益人在法律上并無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作為受益人。甚至在腹中的胎兒,只要不是死胎,也可被指定為受益人。受益人的人數也不受限制。
2.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須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予以指定。對所指定的受益人,無須事前征得本人同意,只須在保險單上注明。我國《保險法》第62條指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額享有受益權。
我國《保險法》第61條又指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還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的。
(二)受益人的變更
1.保留主義
它是指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時,要求同時聲明保留其處分權。
2.直接主義
它是指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可以合同或遺囑處分其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63條指出: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三)受益人的轉讓和撤銷
1.受益權的轉讓
各國保險法律一般都規定,受益人在接受受益權后,可以將其轉讓他人,但事先必須經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者保險合同中先就載明允許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2.受益權的撤銷
我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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