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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解讀之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社保的相關知識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1、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登記義務;三是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2、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一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是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三是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二是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救濟權利

(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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