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也是現在社會上一個重要的基本保險的類型,我們一起來關于這個保險大家有什么疑問。問:我有一朋友,5個月前生完小孩,這兩天剛拿到社保局開出的一張支票,支票中包括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但現在朋友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要求其將生育津貼返還公司(否則將從其下月工資中扣回),理由是產假期間(四個月)公司已經支付她工資。
這個要求合理嗎?我朋友有合法依據接受公司工資而不退還產假津貼嗎?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么吧,答: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504第5條規定,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
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是應該怎么支付的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產假期間的產假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于工資總額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的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據此,生育津貼帶有社會保險和工資的雙重屬性。
用人單位怎么繳納生育保險呢?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障基金繳納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必另行繳納;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按產假津貼標準支付勞動者分娩期間的工資。因此,單位要求以生育津貼抵補已經支付的工資,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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