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署名的,但我根本不知道是誰簽的。有效嗎?最近,陳先生,濟南公民,曾投保一次。20萬元的債務變成了保險單需要另外40萬元的保險費。
得到陳先生的保險單,記者看到這是一份年金保險(分紅)單,付款期是三年,年費是20萬元,第一次保險費是20萬元。但是合同的經辦人簽字處卻是空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也非陳先生本人所簽。欠我錢的是我的朋友,他還錢時經銀行工作的熟人介紹買成了一份保單沖抵欠款,告訴我說一年之后就可以把錢取出來。陳先生告訴記者,我當時就口頭答應了,但他們沒讓我簽字,后來就直接收到一張簽完了的保險合同。
直到今年年初,陳先生才發現了一些事情的蹊蹺之處,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當陳先生想用他的保險單取本金時,保險公司告訴他,現在取錢屬于違約行為,只能得到本金的一半以上。不僅如此,如果您想提取本金,您需要續保兩年,共計40萬元,否則將被視為違約。陳先生一下子蒙了:早知道這樣我就不會同意換成保單了!
早在2009年底,欠款人方先生去某銀行無棣縣分行還陳先生20萬元欠款時,在銀行工作人員介紹下改成了一份保單。銀行說跟存款差不多,所以我才同意劃款的。方先生告訴記者,劃款后銀行就和保險公司直接簽完合同了,也沒讓我和陳先生經手。
從交款到投保人拿到保單,保險公司不僅沒經陳先生本人簽字,之后也未告知合同細則和保險內容,這樣的保單合同有效嗎?如果無效談何違約?陳先生多次找到辦理該保單的保險公司理論,保險公司給出的答復是:保單涉及金額比較大,等我們領導出差回來再說。
記者看到,我們一起來看看本保險單的基本條款是如何規定的,我們一起來看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訂立時,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的客服人員說,我們首先要檢查投保人是否根據保單號碼簽字,以及工作人員是否有義務通知和回訪。如果不是當事人親自簽字,三年期間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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