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和醫療事故受害人都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那么工傷事故受害人能否向用人單位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據報道,工傷保險并不支持對精神損失的賠償,受害人只能賠償精神損失和對肇事者的人身傷害。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彌補工傷保險的這一缺陷。新版本的意外傷害賠償標準在賠償范圍內包括精神損失。
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例的相關情況是怎么樣的,具體情況如下:申請人胡回復木子家具制造廠,2005年10月23日,單位指定甘木子家具制造廠的買方在廣東省順德市洽談業務。生意結束后,甘因意外事故在返回廣西途中死亡。甘死亡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其所在單位家具制造廠同意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給付甘先生家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9萬元,但甘的妻子胡認為甘中年死亡,遺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給他們家屬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家具制造廠再給付5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家具制造廠予以拒絕,胡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家具制造廠一次性支付給胡及其子女93000多元,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不予支持。
工傷保險賠償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責任。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質。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撫慰、懲罰的功能。
由于工傷保險待遇和精神損害撫慰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同,工傷保險事故賠償案件中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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