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再保險又稱“固定再保險”和“固定合同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預先簽訂的再保險合同,規定了再保險業務的范圍、條件、金額和費用。在合同期限內,原保險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分割約定的業務,再保險人必須接受約定的條件。雙方不必逐一談判,也不能選擇分保業務。合同規定的分保業務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自動分割,合同再保險適用于所有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險。
合同再保險分類,根據合同的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費合同再保險應當在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金額時,按照合同約定的行數分給再保險公司。如果留存金額為100萬,則合同總數為2,000萬,總額為2,210萬。
2、比率合約再保險,比率合約再保險又稱定額合約再保險,即將每一危險承保金額的總共限額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訂定的百分比分配,凡屬于合約范圍內的每筆業務,原保險人并無一定的自負額,而按約定的百分率自留,再保險人也按約定的比率接受再保。
3、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僅在某一險種業務的每一筆賠款超過分保公司自留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
4、超率賠款合約再保險
在一特定年度內分保公司之一特定業務的損失率超過與再保公司約定的損失率時,所有超過部份的賠款由再保險人負給付之責。而損失率有簽單保費損失率與滿期保費損失率。
簽單保費損失率 = 當期已付的損失/簽單保費
滿期保費損失率 = 當期已付的損失/滿期保費
合約再保險的特點
1、合約再保險對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約范圍內均具有約束力。
2、合約再保險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分保條件比較優越。
3、合同再保險以分出公司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
合約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的比較
再保險安排與臨時再保險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合同是按照營業年度安排安排的,而臨時再保險是按筆安排的。合同再保險涉及一定時期內的一種業務或一種業務,由于再保險合同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因此協議過程要比臨時再保險復雜得多。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