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時投保保險的時候值得大家注意的一項任務,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一年期的險種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僅承擔一年的保險責任,一年的保險期間結束后就意味著保險人責任的終止,如若被保險人愿意繼續履行該保險合同,則需要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
所謂續保,是指通過繼續簽訂保險合同,使保險單繼續有效的行為。在本質上,它是指在合同期滿后繼續簽訂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新保險合同的成立,被保險人仍然要履行告知事實的義務。
對于保險合同中如實告知的義務,我們一起來看看保險法中的具體規定,據了解《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目前保險公司在續保工作實務中,約定俗成將續保前詢問事宜簡化為被保險人在上一保單年度是否出險上。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如果在續保前發生了變化,也就是現不同于最初訂立保險合同時的風險水平了,這時保險公司需要對其身體狀況重新評估才能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核保決定,也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
對于短期健康險續保保險合同內容,保險公司現應加以改進完善,同時要求被保險人依然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此類糾紛案件會逐年增多。
近年來關于短期健康保險更新的爭論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國內法律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關系,業界對此問題的討論和研究較少,從而為更新工作埋下了隱患。筆者希望業界專家學者能對短期健康險續保這一內容加以重視,力爭找到解決此類理賠糾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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