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失業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而非行政爭議),應當根據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比如,依據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若本人認為單位的代扣代繳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與單位發生爭議等。
《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根據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失業保險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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