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后,王女士不幸地被送往白血病醫院,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賠償金,發生了什么事?2005年11月,王與沈陽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金額50000元。當雙方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詢問了王女士的重病,在王女士拒絕后,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
購買保險近一年后,王女士被診斷出患有慢性粒細胞白血病,但2007年,保險公司拒絕按保險金額的80%繳納I類重大疾病保險費。
保險公司稱:王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真實告知義務。王女士在接受保險之前患上了冠心病,她故意隱瞞自己的病史。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只同意退還部分保費。
王女士則認為得冠心病是幾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時已經好了,所以覺得沒必要說。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現在得的是白血病,兩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
法理明辨:如實告知義務體現誠信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對投保人的健康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說明和詢問,投保人也必須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但保險公司的說明和詢問義務應先于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在保險公司未詢問下,投保人沒有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對王女士的身體狀況進行了詢問,但詢問的內容并不詳細,導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更為關鍵的是,王女士的冠心病與本次保險事故發生的疾病并無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解除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
沈陽市中院法官趙明靜也解釋說: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行業中的最大誠信原則體現之一,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將所了解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不得有任何隱瞞、遺漏、錯誤或欺詐。如果客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關于告知被保險人的義務,法律規定,如果保險事故的發生不是由被保險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項引起的,可以認定未告知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重大影響,因未告知被保險人,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是在雙方約定時越詳細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實話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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